《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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